蓝秦讲堂

说不清楚原因,就是觉得补偿少
发表时间:2019-08-23     阅读次数:     字体:【


“给我们补偿的太少了,不公平”、“太少了”……最近,看到一个视频,视频中,一群老百姓围着一辆车,说自己补少了,不公平。车上的人应该是负责拆迁工作的,一位男性下车,表明自己的工作身份之后,询问站在前面的老百姓,“你觉得补偿多少合适?”、“觉得自己补偿少了,有什么依据吗?说出来,我帮你看看,是不是真的少了”……问了好几个人,大伙儿都说不清楚,但就是觉得补偿低。

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不是个例。作为被拆迁人,有时候,我们就是觉得自己补偿的少,但真的问起来,我们又说不出一二三。究其原因,还是我们不了解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下面就这个问题,蓝秦律师团 律师为您进行讲解分析。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显然,只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才使用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棚改、腾退、商业拆迁项目是不适用的。

1)“市场价格”真的是市场价格吗

关于这个“市场价格”,有老百姓也会疑问,“我问了,旁边小区的房价都4万一平了,我们这个补偿咋比那个低那么多呢?”。显然,老百姓所理解的“市场价”与条文中规定的市场价是不一样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是由特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要结合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确定,然而这些专业性极强的评判标准只有评估机构了解。这样的话,评估机构手中的“市场价”与老百姓心中的“市场价”可能就不一样了。

2)不服怎么办

如果对评估报告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核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目前,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批地建房、房屋安置和纯货币补偿三种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置换比例不能低于1:1。

《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原则是“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初看这些规定时,会让老百姓觉得高兴,但仔细一琢磨,参照“精神”毕竟不是参照“标准”,还是有差距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数额还是会少一些,会存在达不到“市场价”的可能性。

当然,并非达不到“市场价”的补偿都是合理的。当我们觉得补偿严重偏低,又判断不出具体原因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我们分析梳理原因,有序、有针对性的进行维权,进而争取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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