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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诉你:开发商不能作为征收主体,更不能委托街道办征收!
发表时间:2019-10-16     阅读次数:     字体:【


开发商委托街道办拆迁,拆迁协议主体是地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对吗?(悟空问答原标题)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出台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作为拆迁人,也即拆迁主体,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但由于拆迁的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在拆迁过程中,导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矛盾频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对房屋征收主体做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即,房屋征收主体为市、县级级人民政府。该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做法。由上述条例第2条、第8条规定可知,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进行房屋征收。

因此,在国务院令第590号出台之后,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开发商不能再作为房屋征收主体,也就更不可能去委托街道办进行征收。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5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作为征收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补工作,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但是作为实施单位,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发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显然,其连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资格都不具备,更不要说是作为征收主体了,更不可能去委托街道办进行征收。

综上,开发商不能作为征收主体,更不可能去委托街道办进行征收。作为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征收主体不适格、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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