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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能以政府信息遗失为由拒绝公开
发表时间:2019-10-16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为了获取房屋拆迁的有关信息,除了已经公告的信息,有些未公告的信息,需要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行政机关都依职权履行了职责,但也有少部分行政机未尽到公开义务。而以政府信息遗失为由拒绝公开,更是不可行的。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就此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孔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告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依法公开“申请人自留地地块xx、xx地块征收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政府信息”,被告收悉后,以年限久远,且档案存放地点历经多次搬迁致该地块相关征地档案遗失”为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未向原告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原告认为,其自留地被非法占用,其享有相关政府信息知情权,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平阳县行政区域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等土地管理过程中具有制作、获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的职责,并负有依法向原告公开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庭审中主张因年限久远,且档案存放地点历经多次搬迁致该地块相关征地档案遗失而无法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对不能公开的理由说明不充分,且被告未提供其已尽合理检索、查询义务的证据以及导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依据。法院未采纳被告主张的政府信息因遗失而无法公开的理由,撤销被告之前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总结:在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属于其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推诿搪塞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对涉及其自身利益的征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内容不清楚的,可依法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如果行政机关未公开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可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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