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和第2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两种情况,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被征收人可以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下面小编为你总结了可以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可以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1、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违法
a.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b.不符合行政规划的要求,且规划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了
2、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违法:
a.未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b.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c.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日
d.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方案,未举行听证会
f.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g.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征收决定内容和形式违法
a.补偿方案应未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形式制发
b.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的内容违法
c.补偿方案未同时提供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
案情简介:
县城某路段沿线住着二十余位居民,他们在这里出生,在这里长大,街头巷尾是他们此生最熟悉的地方,然而2016年该地县政府却以该路段道路狭窄、基础设施落后为名,决定对该路段沿线房屋进行征收,也未许诺给予他们足额补偿。他们不理解为什么政府,突然就要把他们从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赶出去,也不知道离开了这里,自己又该何去何从。情急之下,二十位居民找到了专业研究征地领域的孟文静和李文谦律师,在二位富有经验律师的帮助下,二十位居民不服长丰县政府于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提起行政复议。
案例分析:
本案二十位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满,应该怎么提起行政复议呢?我们可以从上面为大家整理的内容中寻找思路。
1.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是否违法
根据居民反映,政府以道路狭窄、基础设施落后为名征收土地用作商品房建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符合行政规划的要求,因此决定的前提条件违法。
2.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是否违法
本案中存在着两份补偿方案,一份是当地镇政府拟定的,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该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主体违法;而另一份补偿方案是县政府拟定的,虽主体合法,但该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少于30日,征求意见期限不足。因此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违法。
3. 征收决定内容和形式是否违法
县政府做出的补偿方案未作为征收决定的附件形式制发,镇政府拟定的补偿方案只规定了货币性补偿,补偿方案内容违法。因此征收决定内容和形式违法。
案件结果:
孟文静律师和李文谦律师运用自己在该领域的经验灵活应对、力挽狂澜,复议机关做出了确认县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二十位居民大获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