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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宅基地买卖裁判规则
发表时间:2019-10-21     阅读次数:     字体:【


1999年,家住北京延庆区的张先生从某村赵大爷手上买了一座小院儿,翻新扩建后,张先生于2001年将这座小院儿转手卖给了同村的郝先生。然而转眼都过去了十好几年,张先生却莫名奇妙地吃了一桩官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原来刚才说的那座小院儿是赵大爷和他老伴儿蒋阿姨的共有房屋。95年蒋阿姨去世后,赵大爷没跟他俩儿子和一闺女商量,于99年直接将房子卖给了张先生。现在这个村子该拆迁了,赵大爷的小儿子和女儿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主张赵大爷和张先生的合同无效,并要求张先生腾退该院落。

张先生寻思,赵大爷的小儿子和闺女作为子女,应该明知赵大爷转让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这么多年过去了都相安无事,为啥现在主张合同无效呢?一头雾水的张先生找到了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了解到二位律师不仅在征地拆迁领域相当专业,而且在民事纠纷方面也颇有建树,张先生便与二位律师签下了代理协议。

李律师和孟律师在仔细研究后一致认为,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成员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而且国土资源部于20041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也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是不被禁止的。

本案中,张先生翻建房屋后,于2011年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给了郝先生,而郝先生是该村村民。双方诉争房屋的宅基地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双方诉争的房屋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系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流转,并未违反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先生胜诉。原告提起二审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下附本案判决文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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