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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征地批文满2年自动失效!
发表时间:2019-11-01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上述规定可知,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2。征地批准文件失效的情况有两种:一是两年内未用地;二是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出现这两种情况的,征地批准文件就会失效。

二、相关案例

案件简介:庄某、潘某房屋位于湖南湘乡市,2006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06)政国土字第80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湘乡市部分集体土地作为湘乡市2005年二批次建设用地。庄某、潘某房屋位于该建设用地项目征收红线内,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然而,直到2016年,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才给庄、潘二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才对庄某、潘某进行补偿。二人拒收补偿费,随后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向二人作出《限期腾地决定书》。庄、潘二人认为湖南省政府2006年作出征地批复,在2016年才征收房屋,该征地批文已自动失效。二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本案征地批文虽2006年作出的,但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于当年9月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因此,该批准文件没有自动失效,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亦支持了此观点。

三、律师总结

由上述案例可知,征地批文并非满2年后,就必然会自动失效。如果两年内实施了征地行为,但是由于多方原因,被迁拆人一直未签协议、房屋也没有被拆除,即使超过两年,也并不代表批文自动失效,还需要具体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尽管征地批准文件是在2006年作出的,但是征收方当年就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庄、潘二人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测算补偿,后续又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所以,法院认定征地批文未失效。在实践中,有的征收项目持续时间很长。法院在审理时,一般认为用地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一个过程,通常不会割裂开单独判断。即便超过2年,征地批文也不会轻易被认定失效。

当然,如果征地批文作出后,两年内,征收方确实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征地批文是自动失效的。作为被征收人,要对自家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土地征收涉及许多复杂环节,遇到不清楚的问题,要及时咨询律师,拖时间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争取合理补偿会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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