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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机关,无权直接强拆房屋
发表时间:2019-11-04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相关行政机关会以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进而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显然,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就直接否定了行政机关的做法。

一、案例简介

2017)湘行再93号】家住湖南湘潭的严某,1997购买宅基地房屋,建房用地许可证确定建房使用的土地面积为150平方米。2005扩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9.15平方米。2013年当地房屋拆迁,严某房屋属于征迁范围。就补偿问题,严某与征收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当地县国土局向严某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严某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99.1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严某未自行拆除。后县国土局和街道办组织人员拆除严某房屋,严某合法所有的150平方米房屋也一并被拆除。严某不服,以县国土局作为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合法所有的150平方米房屋虽属于征收红线范围,但被告及第三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拆除,其拆除行为违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原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被告县国土局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县国土局及第三人街道办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有强制执行权,拆除行为违法。判决被告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损失。二审、再审均支持了上述观点。

三、律师分析

由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是无权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如果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可以直接自行强拆房屋。

在上述案例中,征收方因补偿问题不能与被征收人严某达成一致意见,就用严某部分房屋系违建为由,强制拆除了严某所有房屋。这种强拆的套路,显然是违法的。上述案例中的严某,通过法律途径,最后获得了合理赔偿。

作为被征收人,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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