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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未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发征收通告,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政府的行为违法!
发表时间:2019-11-04     阅读次数:     字体:【


2016)最高法行再80号

一、案件简介

安业公司位于山西太原市,2014年,太原市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于当年4月4日发布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告知各有关单位和住户:市政府决定收回解放南路长治路道路建设所涉及87个单位776.85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市政府将该《通告》公示于《太原日报》太原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收地专栏。

在上述《通告》中,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土地属于收回范围。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以太原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通告》发布前,相关单位办理了用地规划手续,并报请太原市政府批复同意,其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此,《通告》中有关土地使用权注销事项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征收决定应当包括具体补偿内容,因特殊原因,征收决定未包括补偿内容的,征收机关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

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在本案中,太原市政府收回安业公司土地时,既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也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尤其是至今尚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相关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因此,判决太原市政府以《通告》形式收回安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律师总结

房屋征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上述案例中,征收方认为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只要办理了用地规划手续,报批了,作出征收决定就是合法的。殊不知,公共利益和报批只是前置条件,只有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报批同意的,才可以进行征收工作。然而,具体征收是有严格步骤和法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才能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征收目的可以接受,但是连基本的征收程序都不履行,不调查登记确定拟征房屋四至范围,更不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不征求公众意见,不进行安置补偿,仅在网站和报纸上发布一个《通告》,就让被征收人办理注销手续,显然是不合法的。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方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被征收人要对自己的房屋及权利有清楚的认识,以做到有备无患。如果遇到自己无法判断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请给我们私信或者在文章下面留言,蓝秦律师团会及时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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