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也就是说,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公告。实践中常用的方式是在村内宣传栏张贴公告、在被征收房屋外墙张贴公告等。
然而,有些地方征收方会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这种公告方式,能否作为被征收人知晓征收事实的依据,司法实务还有争议。本文通过下面这个案例进行梳理。
一、案件简介
【(2018)最高法行再198号】 2012年12月,广东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梅江区政府)作出梅区府(2012)42号《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42号补偿方案),当月将方案在当地梅州日报上进行公告。属于征迁范围的李某和夏某,于2016年2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知晓42号补偿方案,2016年4月申请行政复议。梅江区政府以二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2年法定期限为由,作出梅府行复(2016)12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下称121号复议决定)。二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121号复议决定。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梅江区政府2012年已将42号补偿安置方案在梅州日报进行公告,李某和夏某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42号补偿方案的存在,至2016年4月才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判决驳回李夏二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梅州市政府没有提供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曾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的相应证据,不能以42号补偿方案在报纸上公告的时间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121复议决定。梅江区政府不服,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目的在于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征收部门在影响力更为广泛、更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和查阅的当地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予以公告,符合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当认定征收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公告义务,被征收人至公告期满之日,应当知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二审法院以未采用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否定在征收范围内以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进行公告形式的合法性,没有法律根据。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三、律师总结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院认为在村、组张贴纸质公告,是“书面形式公告”的方式之一。换言之,在土地征收中,也有其他方式属于书面公告方式的。就如本案中的梅州日报,也是书面形式公告的一种方式。最高院认为,当地日报是影响力更为广泛、更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和查阅的当地报刊,这种观点没错,但是对于普通村民来说,并非都有看当地日报的习惯。对于农村征收来说,这不是一个接地气的公告方式。征收方在进行农村征收工作时,在征收范围内采用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更为符合农村实际。连最高院在再审判决中也提到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对于相对封闭的农村传统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其实,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采用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都很有必要。
在上述案例中,最高院认定申请复议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法律程序,否则超过法定期限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也会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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