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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秦普法:行政机关应在多少天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发表时间:2019-11-08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获取征收相关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被征收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答复?如果未按时答复,或者未按照要求答复的,申请人有什么办法救济?

一、行政机关答复期限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就要当场进行答复。如果不能答复的,要在20个工作内答复,经申请可以延长。但总期限,不能超过40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中,有些征收方在进行征收时,为了追求征收速度,在缺乏必要手续时,就开展征收工作,征收程序不合法。此时,征收方当然不会广而告之其征收工作存在违法点,可以说,能够隐藏的,就会尽量隐藏。因缺乏必要的文件和公告做支撑,被征收人无法判断征收是否合法、补偿是否合理。正因为如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了必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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