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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感染冠状病毒别乱跑,不仅耽误治疗,严重可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20-02-06     阅读次数:     字体:【


据最新消息报道,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于20202月3日,依法对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张某芳进行立案侦查。

张某芳系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某某花园小区居民,于2020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家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张某芳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某某附属医院。

2月2日,经过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然而,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其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某某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帝景小区、某某4s店等49名人员,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上述人员均已被实施隔离观察。

由于张某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张某芳已被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支。

无独有偶,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男子张某某从武汉返乡却谎称菲律宾回来。期间该男子参加进主宴请(闽南习俗),共计3000余人参加。此外,该男子还参加冬石镇婚宴,近千人也被要求居家医学观察。除该男子外,有7人确诊感染新型肺炎。网传其还是主划拳手,跟每个人都喝酒,人送外号“晋江毒王”。 2020年2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监视居住2月5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案提前介入。

目前,我国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上述新闻中的张某芳与晋江男子为何会被立案侦查并被提起公诉,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芳、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属于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分为故意或过失犯罪两种不同形态:

若张某芳,张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的态度,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众安全,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故意传播病原体,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张某芳,张某某属于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张某芳、张某某的新闻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自身出现了疑似发热、乏力、腹泻的情形,加上与高度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没有流涕,临床可高度疑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此事应当及时就医,远离人群,自我隔离,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若是抱着侥幸心理,刻意隐瞒病情,到处乱跑,这样不仅不会让自身得到额外的好处,反而只会让所接触人群以及医务人员感染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危害社会公众安全,触犯刑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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