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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已经停止经营,拆迁时能否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发表时间:2020-02-06     阅读次数:     字体:【


企业拆迁涉及多个环节,比一般的房屋拆迁更为复杂,尤其是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很容易出现争议。如果在拆迁前,企业已经停止经营,在拆迁时还能否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此问题展开阐述。

一、基本案情

【案号(2018)苏行终1641号

良晨工贸公司位于江苏某地,占地面积1万多平,有房屋202011年10月,公司将部分财产出卖给新盛建筑公司,包括房屋、机器设备和部分用电线路。随后,新盛公司将设备拆除。

2015年8月,当地进行旧城改造良晨工贸公司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在法定期限内,良晨工贸公司与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公司所有房屋被强制拆除。良晨工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分析

本案中,良晨工贸公司向拆迁方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方认为不合理,双方僵持,未达成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于非住宅房屋进行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补偿。但是,要注意,该条例的本意并非“只要是商用的非住宅,只要是用于经营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就一定会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是仅在“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时,才会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前提是因为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

该案中,良晨公司早在2011年由新盛公司拆除房屋设备时已经停止经营,而当地旧城改造是从2015年8月开始的,征收时间晚于良晨公司停止经营时点近4年,不存在因征收行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情况。既然征收行为没有给良晨公司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其也无权主张相应补偿。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良晨工贸公司早在2011年由新盛公司拆除房屋设备时已经停止经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于2015年。故不存在因征收行为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原告主张不予支持。

四、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企业拆迁涉及多个专业环节,拆迁前的财产盘点也比较复杂,因此,蓝秦律师团建议企业,如果遇到拆迁,要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由律师帮助制定维权策略,最大化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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