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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拆迁人究竟应当找谁要逾期回迁的安置补偿费?
发表时间:2020-02-10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拆迁是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部门,历经多个复杂环节。如果签完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被拆除,安置房迟迟不交付,逾期回迁的安置补偿费(比如租房费用),也无人支付。此时,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本文就一个典型案例,就相关问题展开阐述。

一、基本案情

【案号:(2015)普民初字第6011号

蔡某居住在大连某地,2011年,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蔡某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当地区政府委托街道办进行具体补偿事宜,后街道办为了落实征收补偿工作实施与广城公司签订《委托动迁协议书》,约定动迁具体工作由广城公司实施,征收补偿总费用1769万元街道办拨付广城公司

当年9月,蔡某与街道办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周转时间为24个月,每个月支付周转费用。但过去48个月了,安置房仍未交付。前24个月,周转费用已由开发公司支出,后24个月,一直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蔡某以区政府、街道办和广城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分析

该案中,街道办并非征收主体,其是受委托代表区政府承担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其行为后果均应由区政府承担,街道办不承担支付安置补偿费的义务。

本案中,街道办与广城公司签订《委托动迁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署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街道办代表区政府将动迁具体实施工作通过合同形式交给广城公司进行,且将区政府拨付给其动迁补偿费合计1769万元均全部转交给广城公司,故广城公司才是实际拆迁人

广城公司以拆迁亏损为由,未能依照《委托动迁协议书》约定,按期使案涉土地达到净地条件并为蔡某回迁房屋,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该案中,广城公司应向蔡某支付逾期回迁的安置补偿费。

三、法院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广城公司自2014年3月8日(逾期之日)每月向原告蔡支付动迁安置补偿费1005元,每年向原告蔡支付公建房租金10000元至房屋交付原告时止

四、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总之,如果被拆迁人遇到逾期回迁的情况,可以向拆迁方主张逾期的租房等费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问题,蓝秦律师团建议您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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