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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什么?
发表时间:2020-07-16     阅读次数:     字体:【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重要环节,并且直接影响了补偿金额的高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收部门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意在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但还是与被征收人产生了矛盾。那么,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被征收人应该注意什么呢?今天,蓝秦律师为您提供如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积极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选定是十分重要的。而在实践中,未经被征收人协商就确定评估机构的情况屡屡出现,这种情况下作出来的评估报告在根源上就是不合法的,很有可能置被征收人于不利的境地。所以,被征收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地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二、全面考虑评估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其中,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都是很多评估报告中容易遗漏的部分,被征收人要注意评估报告中的这些项目,避免因此造成损失。

三、及时提出评估异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21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另外,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所以,被征收人如果对于评估结果不满意,一定到及时提出评估异议,及时纠正。

总之,房屋价值评估在整个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至关重要,而以上几点建议并不能解决实践中所有的价值评估问题。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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