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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引矛盾,各退一步化干戈
发表时间:2020-07-16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房屋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面前,被征收人难免会因一时迷失方向,采用极端的方法维护自己,从而引发内部的矛盾。被征收人之间因共有房屋而产生内部矛盾,其实多发生于亲近的家人或者朋友之间,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共识以化解矛盾,才是良策。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老汉与妻子刘老太是某市向阳路183号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膝下有2个儿子和1个女儿。2000年刘老太病逝后,房屋的产权登记并未发生变更。之后,为兴建文化广场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市政建设公司依据政府土地、规划、拆迁等完备的批文与王老汉签订了一份针对183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以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对王老汉给予补偿,即给予永全路111号房屋一套。3个子女在得知后,认为自己也应该分得母亲名下的部分房产,便以王老汉和市政建设公司为被告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在涉诉房屋原共有人之一的刘老太去世后,因未经财产分割和继承,刘老太名下的房屋产权应该依法属于被告王老汉和三个子女共有,而共同被告间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未经作为房屋共有权人的3个子女同意或授权,事后他们又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因此,共同被告间无权就涉诉的全部房产达成合法协议。故判决:共同被告间于200235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之后王老汉和市政建设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考虑到三方的现实情况,从各方角度对三方进行普法和说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安置房屋即永全路111号仍归王老汉所有;由王老汉补偿3个子女各2万元人民币,3个子女需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定期看望王老汉,否则王老汉有权要求退还补偿并诉请赡养;市政建设公司再负担1万元,与另两方再无权利义务纠纷。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房产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是王老汉,市政建设公司虽已经尽到了表面审查的注意,但是为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市政建设公司应该提前了解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员结构、房产变动情况等之后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案属于被征收人之间的内部矛盾,王老汉与其子女既是房屋共有人,又是骨肉至亲,所以二审法院从情从理对三方进行普法和说理教育,促进了调解协议的达成。通过此案也提醒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固然正确,但更应该懂得适度的退让舍弃,出现矛盾要积极地去化解,充分的沟通协商,寻求被征收人之间在情感上与利益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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