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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表时间:2020-07-17     阅读次数:     字体:【

生活虽美好,矛盾亦常有。不论是我们与其他个人、企业之间的纠纷,还是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都具有多种解决途径,比如和解、调解、仲裁、信访以及诉讼等。近几年来,“信访”成为了颇受老百姓青睐的纠纷解决途径。

老百姓选择信访,本就是因为认为自己受了委屈,才找到政府来评评理,要个说法,但有时候,政府的做法却再一次让我们失望。有的拒之门外,有的态度生硬,有的则数次以需要补正材料为由将老百姓劝返。最终,花费了时间和精力不说,原来的矛盾没有解决,现在因为政府的“冷漠”行为或者令人不满意的处理决定,我们老百姓深深地感到:我在之前受委屈的基础上,又受了新的委屈了!维权意识比较强的老百姓会想到起诉政府来争这口气。那么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属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也就是说,我们跑到政府来信访,只是一个“告状”行为,实际解决纠纷的概率较低,而且,因信访而与政府之间发生的矛盾,比如不服政府信访机构不履行《信访条例》所规定的的职责,也是不能通过将政府告上法庭来解决的。

众所周知,维护自己权利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在民法上,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而当牵涉到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其起诉期限更是只有短暂的6个月时间,很多老百姓正是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不熟悉,在维权的道路上自己摸黑前进,最终却因“投诉”、“信访”等行为错过了起诉时间。

所以说,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难以通过私力救济来解决的纠纷时,一定要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建议在律师的指导或代理下,制定完整、缜密的维权方案,再进行相关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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