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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行政机关“不作为”,起诉期限何时起算?
发表时间:2020-07-21     阅读次数:     字体:【

所谓行政不作为,一般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实施某方面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在无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能够履行却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确实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我们可以使用法律手段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确认其不作为违法。

那么如何认定行政机关已经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呢?欲对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其起诉期限又从何时起算呢?

首先,如果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体现为明确的拒绝,比如以答复或者通知的形式告知相对人“不予许可”、“不予公开”等,那么从我们知道该拒绝行为之日起计算6个月的起诉期限即可。

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如果行政机关既不履行职责又不明确拒绝,而是“一声不吭”、“一动不动”,那我们从其不吭声的第几天起开始计算起诉期限呢?这又分为3种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该职责的期限有明确规定,那么我们可以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如果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该职责的期限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则我们可以在2个月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如果我们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则可以立即起诉,而不受上述法定履行期限届满的限制。

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果不用法律来规范,那么,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就会成为其规避法律的借口,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比行政不作为违法更为隐蔽的侵害,对于国家而言,则会导致整体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机关威信下降,甚至出现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的不良后果。

如果您在生活上遇到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进而侵犯到您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可以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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