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者也是执行者,权力高度集中,被滥用的风险极大。因此,从制度设计上要尽量保证权力公开、公正运行,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和陈述意见权,以规范征收行为。征地公告制度,是保证被征收者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程序保障。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做到“七个公开”,今天我们就来分别学习一下这“七个公开”分别来自哪些条款,又分别要求行政机关公开哪些内容呢?
一、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
来自:第10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意见应当公布
来自:第11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征收决定应当公告
来自:第13条第1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房屋权属等调查结果应当公布
来自:第15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补偿决定应当公告
来自:第26条 第1款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
来自:第29条 第1款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来自:第29条 第2款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以上“七个公开”要求,您遇到的行政机关都做到了吗?如果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认为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进而使其他合法权益也受损,您可以随时与蓝秦律师团进行联系,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