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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感觉得到的补偿少?来看下法定的房屋征收补偿范围
发表时间:2020-07-22     阅读次数:     字体:【

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保证征收补偿公平、合理,《征收条例》在第17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下面我们逐个来看一下这几个补偿项目,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案件,可以尝试“对号入座”,检查一下您拿到的征收补偿款是否包含这几项呢?

第一,房屋价值补偿。

所谓房屋价值,应当包括房屋本身价值、附属物(如围墙、管道、水井、装潢设施等)价值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

第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对于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停产停业补偿。

这是指非住宅房屋因征收而停产停业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注意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第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和奖励不同于前三个补偿项目,因为本项目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被征收人,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发放以及数额大小。对于“补助”,可能仅对具有生活困难、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被拆迁家庭。对于“奖励”,政府可以规定该奖励只针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拆迁,就不能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房屋征收涉及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房屋,只有征收补偿安置合法、到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但现实中,因为征收补偿安置不合法或不合理造成的纠纷依然很多,如果您在征收补偿安置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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