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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拆危代拆迁,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
发表时间:2020-07-23     阅读次数:     字体:【

所谓“拆危代拆迁”,实际上就是以拆危房的名义来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拆迁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或者减少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将房屋鉴定为危房,继而实施强拆,但被征收人常常疑惑不解,好好的房屋,怎么就成危房了呢?怎么说拆就拆了呢?

人物化名,案号2019)浙0303行初50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系温州市龙湾区人,其丈夫在龙湾××××街道埭头村埭川东街拥有合法房屋,张已于2011713日去世,该房屋由原告继承并居住,其房屋所在区域已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881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事处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与建设局共同向原告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原告已就该通知书起诉至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仍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81024日作出《关于对埭头村埭川东街69D级危房采取应急拆除措施的通告》温开告〔20186号,并将该通告张贴在原告许久未居住的涉案房屋门口。通告内容为自20181030日起将启动涉案房屋拆除工作,要求原告于20181028日前腾空涉案房屋,并责成相关单位配合实施。20181118日,上述房屋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海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不服,遂诉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通告违法。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其作出的涉案通告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依据不足、送达程序轻微违法。故判决:确认被告于20181024日作出的《关于对埭头村埭川东街69D级危房采取应急拆除措施的通告》温开告〔20186号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案件总结

首先,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方为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无证据证明作为房屋所有人及使用人权的原告拒绝申请的情况下,自行进行委托鉴定缺少法律根据。

其次,被告在涉案通告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五、四十八、四十九条,认为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房,存在安全隐患,但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均陈述涉案房屋已空置多年,并已停水、停电,无人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上述法律,被告主张涉案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属于突发事件的意见,缺乏相应的依据。故本案中被告以此为由对原告作出涉案通告的主要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即使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只有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才可以整体拆除。所以,本案中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做法属于实实在在的违法强拆,各位被拆迁人遇到此类情况要提高警惕,及时维权。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也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可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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