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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等太久?法定期限其实很短
发表时间:2020-07-23     阅读次数:     字体:【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百姓觉得政府的门很难敲开,只要牵涉到跟政府打交道就觉得两眼发黑。比如说,我们向政府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可是却迟迟等不来结果。究竟是不是政府不作为、慢作为呢,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的政府答复期限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政府20个工作日内就要作出答复,但是这里也提到了“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对于这两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与第24条分别予以了规定:

32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4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综上,法律对于政府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行政机关未予答复,就已经构成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我们有权对该“不作为”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是很多行政诉讼案件的敲门砖,往往对后续的维权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果您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或者遭遇了政府的不作为甚至收到了政府的拒绝答复,可及时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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