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重大财产权益,征收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正当程序进行。
一、基本案情
王先生系沈阳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有一处建筑面积为78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有关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地方政府对该村村民的房屋实施征收改造。2013年1月2日,沈阳市铁西区政府作出《对某村村屯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王先生不服此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此征收决定。
二、法院审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认为:本案涉诉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征收,被告作为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有权组织实施。被告辩称,其依据中纪办[2011]8号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征收范围内居民房屋进行征收,虽系有利于被征收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被诉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规定。因被征收范围内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已拆除,故应确认被诉征收决定违法,但不宜否认其效力。被告于2013年1月2日作出被诉征收决定,且未告知诉权与起诉期限。原告系征收范围内的村民,其在被诉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被告对于其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其履行法定征收程序的证据,法院遂作出了确认其违法的判决。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主要经历两大程序,一是补偿方案的制定程序;二是对不动产的权属、用途、面积的以及建筑物合法性的调查、认定程序。需要我们注意的是,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对此情况下的起诉期限进行了修订,由2年修改为1年,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只要行政相对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征收人一定要高度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对于征收决定程序有异议的,视情况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及时与蓝秦律师进行沟通,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