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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征地拆迁案件中,分户补偿信息要不要公开?要!
发表时间:2020-07-28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拆迁补偿能给多少的问题。那么对于拆迁户来说,不仅要掌握本人的房屋征收信息,对整个拆迁地区的房屋征收信息的了解也同样重要。对分户补偿信息的了解,可以有效避免政府暗箱操作,对一些“关系户”多分补偿款,而普通拆迁户则少分补偿款的情况。所以,为了使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该不该公开分户补偿信息呢?下面这个案例就是最高院对于该问题的解答。

[人物化名,案号2018)最高法行再76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4日,任向灞桥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2016年5月4日,灞桥区政府告知原告将延期答复。2016年5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柴马村委会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2016年5月26日,灞桥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任某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附着物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柴马村拆迁奖励表、拆迁补偿费用表。任不服该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诉讼,要求灞桥区政府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案件分析

原告任某申请的分户补偿信息,政府应当予以公开。要注意,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和第29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29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灞桥区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柴马村委会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告知书,只向任某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分户房屋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三、法院判决

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570号行政判决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陕71行初162号行政判决;2、撤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3、灞桥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任公开柴马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

四、案件总结

从上面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防止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分户补偿信息。而针对一些地方政府不公开分户补偿信息的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尝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

在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这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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