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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中的政府:“不告不和解,一告就和解”
发表时间:2020-07-29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因为种种原因,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谓是至关重要

在众多救济途径中,行政诉讼可谓是方便、高效、公开、公正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很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因为追求效率,或者是自身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够熟悉,常常并没有做到完全意义上的依法行政。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也会面临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倒查,如果经过这些程序后,行政机关自己发现了执法行为的瑕疵并且愿意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其常常自行撤销或者改变自己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且主动与原告老百姓进行协商、和解。(注意,这这种自我纠错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如果通过这种方式,被征收方获得了自己满意的安置补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行政机关也不用再面临败诉的结局。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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