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法律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有哪些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具体来说,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5)青苗补偿费;
(6)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对于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其安置补偿方式相比较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安置补偿方式而言,不仅包括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还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样一种符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安置补偿方式。另外,对因征收行为给农户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也应当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