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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诉,无需复议前置
发表时间:2020-08-03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几乎都是拆迁安置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所导致的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征地拆迁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则行政机关会依职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及其他补偿的数额、搬迁的期限等予以确定那么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应该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实践中,很多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从而以当事人未履行先行程序为由不予受理。也有的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于《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未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高法判例(2020)最高法行申561号)确定观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的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及其他补偿的数额、搬迁的期限等予以确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然具有实际影响且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依法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也就是说,老百姓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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