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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人员”强拆房屋,刑事案件久侦未结,最高法这样判!
发表时间:2020-08-06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当我们遭遇房屋征收,且补偿款不合理的情况下,老百姓们往往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抗拒搬迁,而征收部门基于各种现实因素,急于征地,经常千方百计地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事情是这样的:家住A县的沈某,因该县建设公共项目需要,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该公共项目开始实施,在拆迁过程中,B镇政府曾组成专班向沈某进行政策宣传,对其做思想工作,但是沈某未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B镇政府向A县政府建议强制拆除沈某的房屋。之后某日,沈某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员拆毁,沈某报警,A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但是一直没有侦查终结。沈某对A县政府、B镇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二被告均否认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以A县公安局已按刑事案件立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沈起诉。沈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沈某申请再审。

最高法这样说:对于拆除前未制作相关文书的房屋强拆案件,应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本案中,A县政府、B镇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明显具有很大可能性。除非A县政府、B镇政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是由其他责任主体自行决定拆除的,否则就应推定是A县政府或B镇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确定有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亦应综合全案情况进行审查处理,否则沈将会因为公安机关久侦未结而无法通过诉讼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21号再审裁定及其精彩说理,使不少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拆毁房屋的老百姓看到了维权的曙光。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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