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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违法建筑被强拆,这些部分也是要赔偿的!
发表时间:2020-08-12     阅读次数:     字体:【

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但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观点,违法建筑的强拆,对于某些部分也是应当给予赔偿的,具体有哪些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6631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据此,行政赔偿必须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房屋属于合法有证房屋,或基于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齐全的房屋,遭遇违法强拆,应当获得赔偿。但如果当事人的房屋系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则由于该房屋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其无法主张行政赔偿,通常仅能主张建筑材料价值以及室内物品损失两部分损失。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建造违建所用的建筑材料享有合法财产权利,其有权主张这部分损失的赔偿。但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裁判观点,建筑材料损失能否主张,仍存在不同的情况,需要加以区分:

1.由于是违法建筑,行政机关通常会先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如果当事人因不易拆除、价值不大、拆除成本较高等原因而明示或暗示放弃,则不产生国家赔偿。

2.若当事人未在自行拆除的期限内将其所认为的能够拆卸并带走的建筑材料妥善处置,行政机关通常会视为其放弃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利。而根据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对于当事人是否放弃建筑材料所有权的问题,及若当事人未予放弃,则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是否对建筑材料造成明显不合理、过度毁损的问题,法院应予审查。

据此,如果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文书,应及时对涉案房屋的建筑材料价值进行确认,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救济。

对强拆违建造成的室内物品损失,当事人须充分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行政赔偿案件中,根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原告的损失确实是存在,需人民法院酌定损失时,亦应当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客观事实,有理有据、相对客观地酌定损失数额,绝对不能完全凭法官的主观感知任意地酌定损失数额……

因此,由于法官在酌定损失时要根据客观事实,因此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举证,证明自己被损毁物品的客观存在。若无法举证证明相关财物在涉案房屋内等基础性事实,法院则无法依据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酌定支持其对这部分损失的主张。

这也提醒了违建被拆迁人,屋内的名贵、可搬离物品一定要先自行转移,对难以及时搬离的贵重财产要通过拍照、录视频等形式保留证据,并收集整理其购买发票、收据等价值凭证。否则一旦房屋遭强制拆除,这类现金损失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后要说的是,即使涉案房屋系违建,行政机关也应当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要求对其实施拆除,在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如果因为拆违造成当事人严重财产损失,应当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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