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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方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应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20-08-18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政府机关会作出各种各样的公告、决定,而这些公告、决定,或多或少地都在影响着被拆迁方的合法利益。那么对于影响到了自身利益的公告、决定,被拆迁方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众所周知,行政机关在发布公告、决定时,在其底部都会注明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公告可在xx日向xx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xx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之间可进行选择,进行利弊分析后作出选择。

大多数被拆迁方会选择先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一来是希望上级机关可以纠正下级机关的错误;二来是因为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形态。那么,被拆迁方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后,但是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又该怎么办呢?

正如上文所说,行政复议不是终局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律上对于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只有15天!不同于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地拆迁期间,对于时间、期限需要格外注意,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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