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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该多少日内答复我呢?
发表时间:2020-08-18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了被拆迁方取证的方式之一,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文件,进而可以成为自己在日后维权时的证据。

在现实中,或多或少会存在被拆迁方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迟迟得不到政府机关的答复,被拆迁方对此也不是很了解。那么,对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政府机关的答复期限,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可见,法律上对于行政机关答复的期限是由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果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由多个机关共同完成的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包含着很多的法律问题,如果在申请时的文书有错误,亦或是用词不准确,都可能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申请的政府信息。因此,律师建议您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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