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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地时,果树未清点就被铲除,应怎样补偿或赔偿?
发表时间:2020-08-20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征收方应当先对村民进行补偿,然后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但是,有些地方征收方为了追求征收进度,可能会在未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清除地上附着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就直接清除附着物,该如何对这些附着物进行补偿或赔偿呢?在最高院公布的这个典型案例中,最高院给出了答案。

一、案例简介

辽宁的孙某、张某,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尚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二人土地就被强制占用,10亩承包地上的2万多棵李子树和杏树被强制铲除。二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政府履行拆迁补偿职责。但是,双方在果树的数量上产生了分歧。孙某、张某主张承包地上种植12年树龄李子树和杏树合计16500棵、12年树龄桃子树16000棵。被告区政府对果树数量不认可。一审法院根据专家出具的12年树龄的李子树、杏树、桃子树每棵占地面积约为8平方米的意见,认定二人主张的种植物数量已经超出科学的种植标准,未采信二人主张的果树数量。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因区政府的原因导致地上附着物在未清点的情况下就被清除,因此无法确定具体损失,区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区政府无法举证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依据专家认可的种植标准进行估算,从而确定果树数量,并参照当地同类地块地上附着物价值确定果树价值,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审理

最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果树数量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无明显不当,遂驳回二人的再审申请。

四、案例总结

本案中,因区政府的原因导致孙某、张某承包地上果树在未清点的情况下被铲除。对于果树的数量,最终法院依据专家认可的种植标准进行了估算。但是这个估算标准与二人承包地上实际果树数量相差多远,我们不得而知,可能只有孙某、张某清楚。如果专家认定的数量比实际数量少,这中间的差距损失,只能由二人自行承担。因此,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提前对果树数量及果树状况进行清点整理,做到心中有数。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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