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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能追加被告吗?
发表时间:2020-08-20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中,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被拆迁人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比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起诉时肯定要确定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那么,在行政诉讼中,能否追加被告呢?其实,是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行政诉讼中,被拆迁人是可以追加被告的。具体情形有:第一种情况,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在起诉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都是被告(共同被告),如果被拆迁人只起诉了一个行政机关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否则就要依职权追加被告;第二种情况,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比如,在强拆房屋案件中,起诉的时候,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一个行政机关进行了强拆行为,但是在开庭前,又获得了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强拆房屋的证据,此时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

以上,就是在行政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情形。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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