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的,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第一,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布招拍挂公告。
第二,建设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上就是在出让土地上建设项目时,需要履行的程序。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由该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对土地的规划是有严格限制的,建设单位想最终使用土地的话,就必须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不得改变规划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