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秦文集

村委会:强拆房屋是私力救济。民法理论:我可没说过!
发表时间:2020-08-21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在遭遇土地征收时,征收部门的原则却是:补偿从少、拆迁从快。而通过法定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合法征地的程序完成也很漫长,而土地作为一个当代的聚宝盆,居于优势地位的拆迁方为了不法利益,不惜搞一些看似合法实则非法的手段来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

蓝秦律师曾经代理过这样的案件:王先生房屋被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因征收部门不愿给足额补偿,王先生没有搬迁,后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刘女士遂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王先生所在村的村委会“主动”站出来说房屋是村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强拆的,原因是王先生房屋证件不全,违法占地,妨害了村里其他村民的生产生活,并因此接到多次举报,村委会将房屋拆除是在行使民法上的“私力救济”,与本案被告(当地县政府)无关。县政府频频点头,表示赞同村委会的说法。

那么强拆房屋究竟是村委会所说的行使“私力救济”的行为还是征收部门假他人之手实施的行政征收拆迁行为呢?该村面临征地拆迁,在屈指可数的日期内,各村民都将因为拆迁工作的实施而搬离该村,谁又要维护在一个即将不存在的村子里的生产生活?另外,村委会并没有拆除他人房屋的职责和权力,通常情况下,强制拆除行为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主要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单方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没有选择的余地,且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是为其他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实现而服务的。

另外,涉案房屋是否合法,需要相应手续进行认定,村委会并没有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权力,这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何况,村委会怎么恰巧在征地拆迁的进程中,才对涉案房屋进行所谓的违法建设的认定以及相应的查处?瓜田李下,难以服人。这实际上就是征收部门以拆违代替拆迁的逼迁手段。

最后,民法上所说的“私力救济”主要包括三种情况: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想必上述案件中的村委会想要适用的是“自助行为”,然而,根据民法理论,构成“自助行为”需要同时满意以下四个条件:①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②情况紧急,别无选择③未超过必要限度;④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而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是显然不能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的。

征地拆迁中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包括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包括规避法律技术风险,如果您遇到类似的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及时、高效的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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