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法律对征地拆迁中补偿给付的顺序有何规定。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补偿给付,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各有规定。对于农村征地拆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对于城市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因此,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期间,听拆迁部门人员说“不先搬迁就不给补偿”、“先搬迁后补偿”等话语,一定不要相信,因为目前任何一部与拆迁补偿相关的法律,都要求“先补偿、后搬迁”。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