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
实践中,为了加快拆迁工作的进程,同时减少自己的工作量,拆迁方往往会跟被拆迁方说“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并且附上补偿的数额。不少被拆迁方看到数额上还说得过去,便欣然接受了。当然,也会有一些对此不满的被拆迁方通过举报或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拆迁方可选择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同时依据本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逼迫被拆迁方选择补偿方式,或逼迫被拆迁方搬离所拆房屋。
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方只为您提供一种补偿方式,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