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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面临拆迁,我有哪些权利?
发表时间:2020-08-25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拆迁开始慢慢地发生在全国各地,相信各位读者的身边或多或少的都会有几个“拆迁户”,或者是各位读者正在面临着房屋被拆迁的情况。

那么,作为房屋的主人、拆迁的被征收方的你有哪些权利呢?

首先,听证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其次,知情权。被征收方对于自己的即将被征收的土地,有权知晓具体信息,例如: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等。并且,被征收方有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上述文件,被征收方申请时,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

接着,复议权和诉讼权。被征收方对于拆迁过程中的任何行为不服的,均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选择评估机构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您的上述权利被侵害,都请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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