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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经过复议后再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发表时间:2020-08-31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土地征收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者也是执行者,权力高度集中,被滥用的风险极大。征地拆迁涉及很多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其中的任何一个程序中滥用职权、违法行政,都会侵犯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形,法律也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诸多救济途径,其中最有效也是最常用的就是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很多老百姓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会先选择简便快捷的行政复议,只有当复议决定不如人意的时候再去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经过复议后,我们应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呢?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讨论:①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②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③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必要时进行委托,以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高效的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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