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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否则违法!
发表时间:2020-08-31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往往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拆迁方“不守规矩”。对于拆迁补偿款,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甚至是会想尽各种方法让被拆迁方搬走,然后才给被拆迁方补偿。

实践中这样的事情比比皆是,不少被拆迁方觉得先拿补偿和后拿补偿都一样,于是对于拆迁方的这种行为便无所顾虑。但是,如果拆迁方诱导被拆迁方搬走之后,不给或少给补偿款应该怎么办呢?

对于拆迁方是先给补偿还是后给补偿,法律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律师建议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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