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这些矛盾绝大多数集中于对征收安置补偿的不满意。在农村,当面临集体土地征收时,补偿资格的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分别讨论过嫁入媳妇和入赘女婿的受补偿资格问题,今天,我们再次走近这样一类特殊主体——基于计划生育国策下所产生的“超生子女”,那么当超生子女面临集体土地征收时,是否具有受补偿资格呢?
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将超生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计划生育处罚挂钩,这是不正确的。计划生育处罚是对其父母超生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超生子女本人无关,不应影响超生子女本人的权益。如果父母违反计生政策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承担了行政法律责任,且超生子女已经取得了户籍登记,则应认定为其具有该村村民资格。
另外,本着关心照顾未成年人的原则,只要其父母其中有一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随其父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活的,未成年和超生子女不管有没有办理户籍登记,都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征地补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