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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街道办强拆,区政府也要一起担责
发表时间:2020-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然而在遭遇征地时,拆迁方往往秉承“补偿从少、拆迁从快”的办事原则,征收双方因此而产生了矛盾。

另外,通过法定的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合法征地的程序完成也会很漫长,而土地作为一个当代的聚宝盆,居于优势地位的拆迁方为了不法利益,不惜搞一些看似合法实则非法的手段来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比如,有很多政府会假他人之手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而企图将自己置身事外,逃脱法律责任。在我们曾经遇到过的案例中,有的政府将强拆一事一股脑推给村委会,也有的推给街道办等等。

对此,最高法曾有案例(罗荣昌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违法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064号)明确表明观点:一、虽然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拆除违法建设或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并非其法定职权,因此,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二、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既对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又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在此情况下,出于实质解决纠纷的考虑,判令市县级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共同对当事人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

所以说,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应当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即使房屋是由街道办具体实施拆除的,市县级政府也应当共同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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