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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补偿的法律规定,你都了解吗?
发表时间:2020-09-02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往往会产生很多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焦点在于拆迁时的安置补偿问题。对于拆迁时的安置补偿,拆迁方总是本着“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的宗旨,而这对于被拆迁方而言却是十分不公平的,不少被拆迁方就想:难道法律上对于拆迁时的安置补偿,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吗?

其实不然,在法律中,对于拆迁时的安置补偿,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拆迁方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两种方式选择补偿。

其次,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方而言,所得到的补偿款,法律中也是有所规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后,如果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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