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之间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核心焦点问题,总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如果拆迁户既不与拆迁部门达成不成协议,也不愿意妥协退让,那么拆迁部门就很可能会采取各种违法拆迁的手段,逼迫拆迁户搬迁,遇到这种情况,法院是如何处理的?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原告张某在A市某区又有合法房屋一套,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2019年被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在征收过程中,为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的进程,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停了原告商铺的水和电。原告要求被告恢复水电,对方却称“恢复水电不可能”、“恢复我看怪难恢复”。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张某所有的房屋采取中断供水供电等手段进行拆迁属违法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即被征收人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那么拆迁部门必须与被拆迁人友好协商谈判,即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拆迁部门也要通过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来进行拆迁活动,不能采用断水断电的方式进行逼迁。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遇了类似的逼迁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