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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办:我有强拆许可,不搬就强拆!法院:行政机关无权许可强拆
发表时间:2020-09-10     阅读次数:     字体:【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矛盾的根源在于,许多拆迁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并不愿意给拆迁户足额的补偿,甚至是能少给则少给、能不给则不给,因此对于拆迁户来说,了解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谓是至关重要,今天就来带大家看一看,征地拆迁期间,到底谁有强拆的权力。

征地拆迁,原本是拆迁户为了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因此拆迁户获得合法合理补偿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拆迁部门经常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意给拆迁户合法合理补偿,甚至一言不合就强拆。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是无权强拆,更无权许可别人强拆。那么对于强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显然,在征地拆迁中只有法院才有强拆权,而且这个强拆权是受法律严格约束的,而对于行政机关,法律不仅没有授予其强拆权,反而是严格禁止强拆。因此,征地拆迁过程中,包括地方政府在内,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拆迁户房屋的权力,否则便是违法强拆。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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