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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也不能说拆就拆,“拆违”也须遵循法定程序
发表时间:2020-09-10     阅读次数:     字体:【

房屋是我国大多数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然而在农村或者其他一些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的地区,常有无证房屋的出现。这是因为当地普法程度地下,老百姓不懂法,不知建房子应该履行什么样的程序所造成的。在后续的行政管理中,很多地方的行政机关行事简单粗暴,将老百姓自行建盖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后便直接予以拆除。那么,对于违法建设,真的能够说拆就拆吗?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设定了违法建设认定和查处直至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其中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必须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必须要等到当事人对该限期拆除决定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才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法律之所以如此设计,就是考虑到违法建设往往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需要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保障,如果当事人有异议提出复议和诉讼,则应当在该违法建设认定被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之后才启动强制执行,这既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也可以及时对行政机关的限期拆除决定启动合法性审查,以免迳行强制执行错误造成被动和赔偿法律风险。这里的限期拆除决定,不仅是查处违法建设的必经程序,更是实施强制执行的必不可缺的事实基础。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设都应当被拆除,而应当先考量该建设是否属于法律上“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若属于上述情形,则应当责令相对人采取相应改正措施,而不是直接将房屋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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