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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管理之名,行非法强拆之实,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2020-09-11     阅读次数:     字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土地等不动产的价值也越来越高。房屋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重要的私有财产。然而在遭遇征地时,拆迁方往往秉承“拆迁从快、补偿从少”的办事原则,拆迁双方因此而产生了矛盾。另外,通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等合法程序完成征地也会很漫长,而土地作为一个当代的聚宝盆,居于优势地位的拆迁方为了不法利益,不惜搞一些看似合法实则非法的手段来达到快速征地的目的。今天我们就一起看一下,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是如何以“行政管理”之名进行非法强拆的?

拆迁方在相关土地面临在征收时,避开合法补偿程序,以行政管理的名义进行强拆,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以被征收房屋年代久远安全性欠缺为由,将其鉴定为“危房”,进而予以拆除;其二,以被征收房屋违反相关规划,缺少证件为由,将其认定为“违法建设”,进而予以拆除;其三,若被征收房屋是经营用房,以该商户的相关证件到期未申请延续为由,对商户相关机械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其四,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由,将建筑或构筑物、设备等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各地法院均有相关优秀判例呈现,例如,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行终2450号《行政判决书》中曾认定某县为政府推进征收实施工作,已与大部分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因刘某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某县政府便不遵循法定程序,径行将刘某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其执法目的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属于滥用职权。最终认定某县政府强制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规避法律技术风险。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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