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是应当被保障的。那么,谁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呢?又有哪些征收补偿信息是应当公开的呢?
一、信息公开的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的规定,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均属于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是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的主体。
二、公开的具体范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应当公布下列信息:
1. 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2. 房屋征收决定
3.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4. 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5. 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6. 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7. 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三、切莫滥用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
近年来,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申请信息公开这种渠道已经成为被征收人维权的第一步措施,但有的时候,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也会被滥用。有些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并不是为了了解情况,而是单纯的为了给征收单位施加压力,以达到自己期望的补偿请求的目的。这种方式是不提倡的,该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行为。
律师建议您,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难以解决,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更高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