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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行为,但该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应以谁为被告?
发表时间:2020-09-14     阅读次数:     字体:【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都受到行政机关的管理。有时,行政机关作出了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会侵害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此时,老百姓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正处于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阶段,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甚至合并在我国现阶段并不罕见,那么,如果老百姓对某行政行为不服,但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却已经被撤销或者发生了职权变更,老百姓应当以谁为被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主要是因为继续行驶其职权的机关一般也继受了原行政机关的案卷材料,并且在人员和专业上也是相通的。另外,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且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老百姓应当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若该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则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是老百姓依法维权的重要途径,如果您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高效、及时的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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