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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胜诉判决:房屋被强拆,村委会无权替镇政府背锅!
发表时间:2020-09-16     阅读次数:     字体:【

本案非常具有代表性,阐述了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个很常见的问题——政府部门实施强拆,让村委会顶到前面承认。这样做的结果,使得行政机关不再承担违法责任,而是由村委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缺少了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惩戒和相应的追责机制,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种套路在山东屡见不鲜,我律师团代理的王先生也遭遇了此种情况,但本案通过律师的专业操作,最终将藏在村委会背后的镇政府成功揪出台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当事人王先生在山东省费县某村有一处板材厂,2019年11月的一天,王先生收到了当地镇政府的下发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你工厂在高铁沿线300米内,影响高铁安全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现责令你厂立即停产,腾空场地,等待处理。”经了解,当地要进行“鲁南高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而王先生的板材厂,正好位于该项目建设范围内。2019年12月18日,镇政府在未出示任何合法许可强制拆除王先生厂房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对厂房实施了强拆,厂房内的设施设备也遭到严重破坏。情急之下,王先生随即委托我律师团队维权。

我律师团接受委托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调取了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证据,并结合镇政府下达的《通知》,以及拍照录像中所显示的现场指挥人员,判断本案强制拆除行为系镇政府组织实施,遂以镇政府作为本案被告,起诉至法院。

庭审直击

在庭审中,镇政府辩称,强拆行为与其无关,是由村委会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面对这套熟悉的说辞,代理律师知道镇政府又要甩锅给村委会了,遂向法庭明确指出:

根据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及镇政府作出的《通知》、和强拆现场照片可知,是镇政府主导了本次强拆活动。镇政府虽然否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但在没有举证证明系其他主体实施强拆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应该推定镇政府是本案的强拆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即便村民委员会认可其实施了强拆拆除行为,但由于其不具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职权,故其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视为受行政机关的委托,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另外,征收与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若要实现强制拆除,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镇政府在没有下发任何限期拆除决定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无权拆除王先生的厂房和地上附属物,其实施的强拆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王先生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征地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假借村民自治的形式进行。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无权对被拆迁人房屋采取强制拆除,更无权代替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谁做的事,谁来承担,才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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