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些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而根据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规定,夫妻用共同财产但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该企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夫妻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当然,如果该独资企业是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的,或者虽然是在婚后设立的,但是以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个人财产出资的,该企业财产均应为投资人的婚前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企业所得收益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此时,只能对经营企业所得的收益进行分割,而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夫妻企业的紧密性更强,能有效避免利益分配不均导致创业团队分崩离析,但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紧密性,会导致夫妻在分道扬镳时会产生利益纠纷,从有利于经营角度出发,夫妻应当在尽量维持企业组织形态完整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分割,如果在财产分割时遇到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